本報北京9月10日訊 記者胡建輝衛生計生委今天就9月1日起施行的《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解讀時表示,針對不良社會風氣和浮躁心態作祟,導致科研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其組織制訂《規範》,以加強衛生計生領域的醫學科研誠信行為規範和監管體制建設。
  《規範》明確,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如果未實際參加研究或論文、論著寫作,不得在他人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著作中署名。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課題負責人,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對於研究和撰寫科研論文中出現的不端行為要承擔責任。
  《規範》指出,醫學科研人員在進行項目申請等科研與學術活動,需要提供相關信息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學歷、工作經歷、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證明、引用論文、專利證明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醫學科研人員在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研究觀點、數據、圖像、結果或其他研究資料時,要誠實註明出處,引文、註釋和參考文獻標註要符合學術規範。在使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設計思路、學術觀點、實驗數據、圖表、研究結果和結論時,應當獲得本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要公開致謝或說明。
  《規範》強調,醫學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挪用科研資金。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對查實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責任人進行不良信用記錄,並作為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成果獎勵等方面的重要影響因素。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並實行醫學科研誠信信用記錄製度,作為評估、評審科研項目及成果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規範》規定,凡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原標題:導師須對撰寫論文不端行為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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