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抵稅不能一廂情願實物捐贈想要抵稅,可不能一廂情願。已有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即使已經完成捐贈手續,只要受贈人事後拒絕受贈並要求原物返還,不管贈與人有無取回贈與物,捐贈行居酒屋為都不成立,贈與人也不能申報抵稅。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有一名陳姓納稅人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共計27.5萬股,指定要給位於台北縣某縣立高小額信貸中。校方並依據A公司資產淨值每股5.4元,計算陳姓納稅人的總捐贈金額為150萬餘元。陳姓納稅人捐贈股票的實物捐贈行為,事後卻因受贈單位(即台北縣立某高中)認為A公司實際經營虧損累累澎湖民宿,受贈股票並無實益,要求退還給陳姓納稅人,南區國稅局因此以陳姓納稅人申報的捐贈股票,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為由,予以全數剔除。陳姓納稅人主張他所捐贈的A公司股票,均已完成捐贈手烤肉食材續,受贈人並無撤銷贈與的權利。陳姓納稅人為維護實物捐贈抵稅權,提出行政救濟申請,最後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代償第1小目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要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並藉捐贈以助政府增加財力,進而助益於社會,因其捐贈行為具有增進公共利益的內涵,故給予免除租稅的優惠。判決認為,從稅法的立法目房屋貸款的在為避免人民租稅規避的合憲解釋,政府必須因受贈而受有實質上利益,捐贈才算成立。否則,徒具捐贈形式,政府卻無實質利益可增進公共利益時,捐贈人如仍可藉形式捐贈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租屋網稅扣除額的減稅優惠,即無法確保國家稅收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不但與稅法的立法目的不符,更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要求。基於此一理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陳姓納稅人所捐贈的股票,事結婚西裝後因受贈者發覺A公司有鉅額虧損,股票並不值錢,因而通知陳姓納稅人領回,受贈者事實上已無法經由捐贈受益,亦對增進公共利益並無認何幫助。高等行政法院因此判決,陳姓納稅人若仍能享有借貸所得稅法扣除額的減稅利益,將違反稅法精神,判決納稅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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